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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是一个昆山人,2004年5月19日出了车祸,经医院诊治基本康复,现已有脾脏切除和右手臂丛神经损伤,2005年8月经昆山交警队开出了伤残鉴定委托书,委托公安机关作鉴定,于是我去了公安局,可是公安的法医叫我再去诊治诊治,希望我的手能恢复一点,我于是在2006年4月20日拿着原来的委托书在公安局作出了伤残鉴定,分别为6级和8级。 请问:1、我除了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火食费,还有什么要赔偿的费用? 2、2006年5月起是否作出了伤残鉴定的调整? 3、昆山公安机关的伤残鉴定是否无效? 4、是否要到苏州大学伤残鉴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才有效? 请您尽快回复,谢谢!!

交通事故
2006-09-02 15:33: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我除了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火食费,还有什么要赔偿的费用?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案件除外),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案件除外)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2006年5月起是否作出了伤残鉴定的调整?
    未有.
    3、昆山公安机关的伤残鉴定是否无效?
    要看具体情况,原则上是有效的.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未诉讼.
    4、是否要到苏州大学伤残鉴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才有效?
    答案同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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