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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年帮李某向秦某借款25万元的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条无约定期限,2015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秦为被告之一,秦于2015年3月.2017年3月两次起诉我与李某,立案后又撤诉,至今未联系,现又再次起诉,请问我担保期限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
2019-12-05 20:07:1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从债权期限届满起计算。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你的借条上面只是签了字,没有明确约定你承担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的,应该就是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 担保期限主要是看你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要看该案件是否起诉,是否进入执行阶段,是否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都没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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