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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累计工龄12年,在本公司工作三年,查出直肠癌,目前正在治疗,公司给予6个月的治疗期,但医疗期内的工资公司只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2100*80%=1680。但我正常工作时的月薪是1W,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应该要发放本人月薪的一定比例,就不止是1680这个数了,请帮忙看看公司应该给我发多少工资呢?

劳动纠纷
2019-04-25 1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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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的连续工龄已经超过8年,在医疗期的6个月内,应当按照百分之百的工资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照百分之六十发放。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退还押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工伤后的索赔流程如下: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有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 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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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医疗期内的工资公司只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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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医疗期内的工资公司只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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