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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客户做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后,是不是就不用罚款虚开的这家公司了

刑事案件
2019-04-30 00:29: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会被查,而且不是仅仅罚款的问题,而是涉及刑事责任。可以请律师辩护,进行会见,了解案情,与办案人员沟通,争取取保,争取减轻处罚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贵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会被查,而且不是仅仅罚款的问题,而是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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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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