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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和摩托车相撞 谁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9-09 04:39:4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责任息息相关。另外交警作出责任划分不是口头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主要会写明事故的经过、认定依据、承担事故的责任人、责任承担情况。事故责任一经作出,双方确认并认可,就可以作为该事故的赔偿依据。
  • 你好,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相关的责任,可致电详询。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的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的规定是70%,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主要责任应赔偿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 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 及时报警有民警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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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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