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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的工作单位是高等学校(事业单位),2017年8月离职,现在原单位根据省里的文件,在2018年11月30日对2017年在岗职工发放16年度下半年和17年度上半年的工作奖励,人均3.8万,而未发给我,我可以找他们要回这笔钱吗?16年和17年上半年我都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这次发放的工作奖励的内部通知文件中也明确声明是对过去年度(即16年下半年和17年上半年的一次性工作奖励)。但在声明中同时规定发放对象为17年在岗职工,请问其这样做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样主张我自己的权利呢?谢谢。目前我在读书,无任何经济来源,这笔钱还是蛮重要的。之前离职时,原单位还补发了2017年1-7月份公积金,但未给我补发,2017年的7月份的公积金(我这个月也在岗,是8月份离职的)也没有给我发,加起来也有5000左右,请问我可以一起主张权利吗?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其具体的程序是什么?谢谢

合同纠纷
2019-02-11 16: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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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  劳动合同里没有公积金这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的必备条件;或非本市户口或者户口迁出本市职工提取公积金的一个必备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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