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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刚买的二手房,房证上性质是划拨市场化商品房,用途是城镇住宅,使用年限是空白,请问如果以后拆迁是直接收回还是像其他房子一样有补偿,

房产纠纷
2019-03-15 09:32: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咨询当地拆迁部门,一般是以当地拆迁政策为准的。
  • 买二手房应注意事项有:  
    1、房产证是否已抵押有无疑议登记,  
    2、夫妻双方是否都同意出售房产,  
    3、法院查封债权债务等,  
    4、出售人是否是产权人等等。
    因为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最好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最愿意纠结都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产权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这事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 一、有关住宅用地所使用年限,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条例》中规定:住宅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综合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您正准备购买的房产,可能是房产开发商原先办理的综合用地,现其中的部分已开发了商住房,其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低于出让的最高年限,因此是合法的。 二、关于补年期差价的问题,昆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8日昆政发 [2001]33号文通知,要求房产开发商在新开发综合用地时,须调整土地用途,补足年期后,再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变更)。对购房者不必补缴年期差价。您只需在购买房子时,根据土地使用年期可适当要求房产销售商降低购房价格。至于补年期的费用,是按现行土地价格折算成年平均地价再补缴,具体按住宅用地所处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上限标准的年平均价补缴年期差价,或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年期差价。 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确定,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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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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