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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审民事判决书收到时间,是2018.6.13,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民事判决书时间是2018.11.13,前几天去中级法院拿生效证明书,告之需本案书记员点录,几经波折,终联系上该书记员,两分钟后,男性估计是法官助理,或者是审判员回话,没法给生效证明书,原因是上诉人或上诉讼律师,收不到中级判决书,故对我说要公告,我气不过,请问该如何拿到生效书。

债权债务
2019-03-12 23:36:4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上诉期间原判决不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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