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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我200万,我起诉后法院判我胜诉,我保全对方的财产当中有两套住宅,但这两套住宅都有被告在法院的抵押贷款,法院执行局说有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不能拍卖,要等到银行抵押解除后才可以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我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合理,但多次交涉法院坚持不予执行,请问法院的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经济相关
2019-02-04 11:23: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相当于被申请保全财产的等额的财产担保。现金或其他财产都可以。
  •  1、贷款人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银行可以起诉到法院。
      2、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5个条件: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起诉的;  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