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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号开始上班,20号入职,没有签劳动合同,10月份工资是12月2号发的,11月25号就辞职了,一直说让我工作收尾,收了两个星期,12月5号,昨天我说我要走,没签合同本来走的当天要结算清楚,但是老板娘说我是强行离职,说我没收完尾的工作她们帮我做然后从我工资里扣,我做到哪天就给到哪天工资,为什么我做了那几天,就因为她口中说的所谓的没收完尾就要从我所劳动的那几天扣除,还让我签字说是我工作没收完尾,帮我收尾的人将平分我的所做的11月份的工资,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03-22 15:44:1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
    追问:需要什么材料吗,或者是证据
  • 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是违法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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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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