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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第三平台贷款审核成功后,可是提款还要1%工本费,不给工本费不可以提款,现在贷款没到账银行卡,我现在说不要了,他说款项下来当天就已经按照利息计算了,我提不提款都一样算,这是真的吗?

证券投资
2018-12-27 08:44: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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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 依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放款人可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债务人违约的,债权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亦可预见,依据民法可期待利益原则,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借款单上的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在债权人主张的情况下,应予以支持,利息计算起止日应是逾期行为发生之日即借款到期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 民间借贷,由于借款人拖欠利息,证明借款人已经违约,虽然借款期限未到。出借人仍然可以提前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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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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