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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叫XX的贷款公司贷款,当时业务经理口头承诺综合利息一分三,服务费三个点 并一再表示后面没有其他费用,在我签过合同后 ,他们安排另外一个人带我去银行办理,结果却是是去了另外一家贷款公司做房产抵押。在房产局做房产抵押后(私人放贷)利息一分五。抵押手续办完了,结果又要我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和放款人,另一份是和一个叫大致的贷款公司签的,该公司也收了我三个点的任务费。当时他们骗我说,他们和友鑫是一起的,一共只收三个点。放款后被大致强收了三个点6000服务费和4000元的还款保证金。后来听朋友说,大致公司老板早就投案自首了,公司不存在了。请问,我被大致公司骗去的一万元怎么追回

房产纠纷
2019-02-17 15:23: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债务人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妨碍债权人对该房产申请查封。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寻找债务人有无隐匿、转移的财产,并及时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还清银行债务后,该房屋可以解押,债权人有权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产;债务人未清偿银行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优先清偿银行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借款。
  • 如果朋友那房子做抵押,向你借钱。首先说这个情况是可行,但是具体要有注意一下几点就没什么问题的:

    抵押的房子是否是你朋友所有,也就是红本是不是你朋友的名字,或者是他直系亲属的名字。
    有了第一点的基础上要清楚这个房子是不是有效,可以去土地局查询房产状态,顺便开据房产估值报告书,这样就确定你朋友的房子值多少钱于借款金额是否相当,是否有效。
    还要注意你朋友个人方面,重要的就是房产证名字上面的那个人是否有个人征信问题,法律纠纷等问题。要是这方面没问题就OK。
    以上3点如果都能确认,那你们在借钱时候,开好借据凭条,内容条款表明房产充当抵押,直至还清所有借款项,若借方无力偿还债主有权将借款人的房子充当偿还物,借钱就没什么太大的顾虑了。
  •  抵押合同是民事合同,而抵押权是民事权利,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产生,而抵押权无效也不会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不可以混为一谈。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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