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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的范围是什么?是只个人和单位之间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是同一家企业内发生的事?

合同纠纷
2018-12-03 16:21: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同业竞争关系中的主体范围认定,一般认定为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但是随着证监会审核理念的变化,竞争的主体范围认定远超过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或任职的企业。而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某些同业竞争主体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审核标准和理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致使同业竞争主体判断及处理相较于理论分析更为复杂,需要继续研究。如果你不方便在这里透露个人隐私,可以转为一对一咨询、来电联系我详谈或者加我微信,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您好,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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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业之间的相互竞争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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