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22岁的男孩,因家庭暴力离家出走八年,现在没有身份证,也不敢回家去要户口本办理,我该怎么办啊?
10岁以前在我大姨家长大,我10岁后跟着我父亲过,我父亲是个心理不正常的人,只要他有一点不顺他心的事,不管是在外面受的还是他自己不高兴,会无缘无故辱骂你叫你做一些事,说你来做,做不到他满意就虐待我,因为恐惧他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像狗像奴隶一样活着,打我的理由都是因为他不高兴,比如叫我给他拔白头发说没看到这根凶狠的盯着你就打,而且有时打完还会说,“养了个傻子儿子不如打断腿做乞丐,还说就算讨不到钱也到时养得起你继续做乞丐”;他会找各种事情叫我做后当成理由,然后虐待毒打。他把我当成了出气桶,我每天担惊受怕的活着,时刻怕受他的虐待毒打,在八年前我离家出走了,走时14周岁,没办理身份证。现在没有身份证找工作都是难题,但我不敢回家办理,怕他把我关起来继续折磨我,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人身权利?请好心的律师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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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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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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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认定方法一: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 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对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问题,婚姻法及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是将其排除在外的。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认定方法二:主观方面是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过失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也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 家庭暴力的认定方法三:客体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 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生命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心理健康权等。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居多,而在妇女中又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家庭暴力的认定方法四:客观方面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规定,伤害结果为轻微伤时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果伤害结果为轻伤或重伤时则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如果从伤害结果来看,受害人就很难举证。此外,由于每人个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对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上的伤害的计算就更加困难。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以伤害结果来界定家庭暴力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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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家庭暴力出现率逐年递增。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通常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因此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报警,保护自身安全。当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日常时,就必须要果断向法院申请离婚,同时收集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利于在诉讼中请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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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