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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审中院都已经判决完毕并已经赔偿,原告又以二次住院治疗为由起诉,我该如何处理,这合法吗?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5-07 19:26:3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追问:17年区法院已经判决,我不服又以取钢板没有发生费用为由诉到中院,中院维持,我依据判决全部赔偿完毕,时隔一年,在没有收到任何告知下收到传票,原告又入院治疗,我该怎么应诉?如果我败诉还得交第三次诉讼费?我是否有权鉴定钢板是怎么弯曲的?
  •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程序:
    (1)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诉讼: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如果调解成功,但对方当事人却拒绝或者一直拖延支付赔偿金的话,当事人也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
  • 交通事故受害人要警惕肇事者的和解陷阱,在一小部分交通事故案件中,车方可能通过和解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也可能利用和解协议的漏洞取得非法利益等。因此我们提醒受害人,在和解过程中既要积极的进行协商,也要警惕是否存在陷阱。经常出现的陷阱如下:
    1.和解拖延时间,导致时效过了,或者导致鉴定最佳时间过了,出现低评或者不能凭;
    2.和解协议签字后,拖延支付和解费用;
    3.和解协议签字后,受害人出院,对方消失了。
    3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都不清楚护理费的意义,误以为护理费的赔偿金额不高,主张赔偿时也没有引起重视。正是由于此忽略,大多数当事人在没有委托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而自己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时,对“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几乎是没有提到。
    受伤者需要护理依赖的,依法不仅可以索赔伤残等级鉴定前医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或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至终身的护理费还可以索赔,而且能索赔到的数额往往较大,(例如:以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护理费计算,终身护理需要支付的护理费为:1000X12X20=240000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带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交通事故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只存在于造成人体伤害,虽经治疗仍留有残疾的损害赔偿案件中。《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残疾和死亡后果的情形,其中的赔偿费用只规定了七项,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三款规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因受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形,才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况。
      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认定,如果因伤害导致残疾的,对于已经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了残疾赔偿金的,不应再计算,只能赔偿确实需要同往陪护人的误工费,因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应当得到而没有的收入的补偿。
  • 是可以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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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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