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老师: 我想咨询你一个情况。我是一个小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为空壳公司,是总公司用于筹措贷款的公司)。我们的总集团,暂且叫XX,由于资金困难,经常向外借款。5月15日,又向一个我们经常借款的公司借款3400万,一周后还了1500万,还有1900万至今未能归还。这个借款,对方公司是以个人名义汇到我们总公司账户的,但是签的借款协议不是跟我们公司签的,是以我们XX的法人名义,跟对方的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另外,还有包括我在内的好几个小公司的法人和股东作担保,签署的担保协议。 现在,我们的总集团XX,已经申请破产,并且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借款的对方(个人)已经把我们借款人和担保人全部告到法庭,而且查封了我们的房产。现在正在进入司法程序。 现在这个案子,有好几个问题: 1、首先这个担保合同,不是5月15号签署的,具体什么时候签的我们都没有印象,但是笔迹确实是我们自己的笔迹,有人回忆是大概3、4个月以前,因为我们跟对方公司,经常有借款业务往来,对方手里的这份担保合同并不是针对5月15号的这笔借款签订的; 2、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个人对个人,但是事实上,借款确实打到公司账户,现在我们公司以进入破产程序,对方也不来我们公司申报债权。 3、我们签的担保协议,上面的内容(如:借款人、借款金额、时间等)都是5月15号以后对方自己手写上去的,而下面我们担保人签字却是几个月之前签的,我想问下,我们能不能做签署时间的鉴定?证明不是5月15号签的,证明不是跟对方写的金额和时间不是同一时间呢?有没有专门做这个书写时间的鉴定? 4、这个公司长期经营这种放贷业务,我们当地还有好几个别的公司也跟他们借过钱。但是这个公司经常换着名称给我们打款,有时候是这个公司的名字,有时候是那个公司的名字,有时候是个人名字。而且利息很高,月利率4.5%,利息也全部打到不同的个人银行卡上。这是不是已经构成以放贷为职业了?成为职业放贷的了? 5、8月20号,这个案子已经第一次开庭了,对方的被告没有出庭,只委托了律师,因为开庭的时候他们的律师一口咬定我们几个担保人签字是当着他们的面签的,但是事实上我们连被告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我们强烈要求被告下一次出庭。到今天,12月1日了,还没有进行第二次出庭,听法官说,对方老是找法官,想尽快把案子判了,好拿到判决书跟我们公司谈条件。因为走正常的债权申报他们拿到的赔付很少。 6、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们取证难。法院让我们自己去找对方多次放贷,以放贷为职业的证据,我们去哪里找啊?只有公安部门的经侦科才能查吧?我们只能坐以待毙吗?希望律师们帮我们出出主意,想想办法。 7、最后一点,对方以个人名义打到我们公司账户的钱,以及我们公司之前付给他的利息,这些所得是不是他们也应该交税?请律师支招。 我们就是无辜的担保人,现在房子已经被查封,我们实在走投无路,无意中看到你们公众号的文章,感觉很好,立马关注了,想联系你们帮我们出出主意,想想对策。我们真的很无助。谢谢老师。十分盼望你们的回复。

债权债务
2019-05-24 06:20: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聘请律师为你处理即可。
  •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你好,情况复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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