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澳门让人骗了688万港币、事由是炒汇率、我从韩国两位朋友那里得到投资金我们每人1/3的股份、到澳门赚取汇率差、当交易时骗子要求把我从韩国带来的现金全部存到刷卡行人的太阳城账户里、当时刷卡行的人没有在现场、只有我和骗子两人、因朋友介绍说是认识人、也没有多想把现金存进了账户里、存好之后迟迟没有给我转帐、后来说是要去洗手间跑了、之后在司法警察局报了案、案发当时是11月23日下午15点左右、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抓到骗子、案子在11月26日上午已递交到了检察院、我想问下律师、目前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解决、据了解骗子已离开澳门、我会有刑事责任吗?还有会有罚金吗?罚金是怎么算的?我要是撤案会怎么样?不撤案又会怎么样?报案当晚司警说是已经发了公函给太阳城、但为什么发了公函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24号下午有人会把钱从这个账户里取走?发了公函的话那个账户应该是被冻结的不是吗?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担?我和两个朋友走头无路了、我们被骗了所有积蓄、还请律师高抬贵手,帮我解答一下。真诚的感谢您
-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 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中的一种,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本人实施,不得株连他人。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可以不交纳。但人民法院有追缴的权利。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特征:1、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等。《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3、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4、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