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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给孩子改姓名了,对孩子上学工作有影响吗?如果想改回来户口簿还会有记载吗?

婚姻家庭
2019-01-05 15:44:3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对孩子上学工作影响有限,想改回来户口簿会有记载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按照我国法律,只要我国公民的孩子一出生,孩子就应该有自己的合法户口,无论孩子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  我国《婚姻法》在第二十五条即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樊慧荣律师补充道,但是,在非婚生子如何上户口的问题上,确实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目前,具体解决的方法各地方不同。实践中,非婚生子上户口时,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派出所主要是凭婴儿的出生证,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亲子鉴定或进行身份公证。

  • 1、《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也就是说自然人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但首先需要提醒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变更姓名。
    2、除此之外,其他公民变更姓名,如果已经成年即已满18周岁,必须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未满18周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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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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