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因证据不住,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放人取保候审,可以不可以出所在县城

刑事案件
2019-04-14 21:49:1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取保候审期间不能离开所在县市,如果需要离开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一般指的是居住地的派出所。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察、起诉和审理。所以被取保候审之后,依然需要接受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发现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及时解决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执行关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
    法律依据:
    1、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九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 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