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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同居,女方怀孕因彩礼问题协商未果女方流产。现在男方要求退婚退钱。怎样保护女方权益

婚姻家庭
2019-03-03 00:43: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你可以来电咨询。
  •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男方愿意给女方相应的”补偿“也是可以的。协议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怀孕期间只有女方能提起离婚诉讼,能否要男方赔偿,那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法定的过错,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离婚还要涉及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一般判决是一人一半,当然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 一般情况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可以主张退回。
  • 同居关系的认定,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说一下实质条件: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如果符合实质条件,则认为不是同居关系了,而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有要求:《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分两种情况: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另外注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属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那什么是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不同于事实结婚解除时的处理,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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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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