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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系表兄弟关系。2015年9月底,张某承包了广西南宁百色标段铁路工程。张某以缺资金为由,邀请李某共同出资合伙修建。经口头协议,由李某出资69000元参与合伙,所得利润平均分配。在合伙期间,双方因合伙事宜产生了矛盾。2016年2月25日,李某与张某达成了退伙协议,由张某返还李某出资款69000元,李某退出合伙。同时,张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某退出合作款,在两人协调下,由张某退返李某投入款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元)。本款分四个月(于2016年7月底前)付清,付清后以银行凭证为证。欠款人:张某,日期:2016.2.25日”。张某未要求李某承担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李某自认2016年5月9日张某通过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李某还款20000元,下欠49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李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偿还欠款49000元及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合同纠纷
2018-11-29 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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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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