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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解答你好,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我们全村32户人家1983年一轮土地下户后,由于自然环境差,种地收入少,不少人陆续外出,1997年这一年全村只剩下4户,村大队为了完成上交国家农业税费,在我村实施2轮承包,4大户分种全村的土地,并上缴全村土地农业税,每户分的84亩,但是没有给下发二轮承包土地证,但是当时在任干部都承认二轮土地承包的事实,2005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并实地测量青苗亩书,给与耕地补助,我家为63亩,再此期间没有外出户回来要地情况。2018年土地确权时,外出28户回来要地确权,并要求平分全村土地,我们不同意,这种情况,我们能确权84亩还是63亩,他们说没有二轮土地承包证要求平分全村土地来确权合法吗?

征地拆迁
2019-04-08 13:37: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是二轮土地承包时未签订承包合同造成的隐患,28户村民有土地承包合同,如果诉讼法院会支持他们的。
  •  房屋买卖确权流程:
    1、买方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买卖合同、总房权证复印件、总土地证复印件、发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到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
      2、带着(1)项材料到评估公司申请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带着(1)项(2)项材料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出具契税单;
      4、带着带着(1)项(2)项(3)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受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取证。
  •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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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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