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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老人共有两个儿子,当时分家的时候两个儿子口头协议,由大儿子赡养父亲,小儿子赡养母亲,没有签订赡养协议书。但是大儿子赡养父亲的过程中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老人久卧床榻看都没有来看过,老父亲一直是在小儿子这边住的,老人生病有半年多都是小儿子照顾。现在老人去世了,大儿子说他负责赡养老父亲,理因由他安葬。老父亲有合计遗产三万多,全部由大儿子所得,做为安葬费用。大儿子以老母亲每个月有社保为由,说二儿子和老母亲不予分配遗产。老父亲安葬后,大儿子和二儿子到村上居委会签订老母亲赡养协议书,协议书条款内容是,老母亲由二儿子一人抚养,生疮害病一切医疗费用都有二儿子出,如果老人以后久病床榻也由二儿子一人照料,大儿子辅助照料。现在这份协议书有村上干部签字,是不是不需要公证就生效了呢?这份协议书具备法律作用吗?

刑事行政
2018-11-26 17:05: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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