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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转让协议中注明为100%的投资转让,并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转让前由原投资人将撤除所有不动产的抵押权。 新的投资人在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投资人后,在未通知原投资人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表,显示是新投资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方信息一栏,显示原投资人个人为投资方,经济性质为内资个人,拥有100%的股权。除此之外,企业的财务未接收 ,原投人只好继续申报,银行基本户也未变更。 新投资人将没有变更登记,也没转移登记的房产证,凭营业执照为投资人的身份在投资人工商变更登记后,以不动产原投资人的登记,设立了抵押为其个人其他主体大量贷款。 请问: 一,现在新投资人的身份是原企业的真正老板吗?工商登记转让协议为零元转让。 二,原投资人对该企业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维权? 三,不动产权利人是该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变更登记后,不动产并未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请问,银行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合法,生效?因不动产中心显示的投资人仍为投资方。 四,现在新投资人以其身份,疯狂将企业不动产进行抵押大量融资。请问由于不魂我产生的债务由谁负责。 下一步该怎么做?

公司企业
2019-04-17 03:02: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 重新拟定一份章程修正案,把企业营业执照上需要变更的经营范围写在里面,盖上公司的公章,然后拿上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去当地工商局办理就行,如果经营范围不需要前置审批,当下即可受理,如果需要审批的,出具审批文件证明方可变更。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左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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