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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骑电瓶车,有个小孩横穿马路跑过来,不小心被我车撞到,当时检查没有什么事,没有报警,受伤小孩父母叫我留了号码就走了,第二天我去看那个小孩,询问小孩情况,小孩只是脚有一点点肿,头被擦破了一点皮,小孩父母说没事,不用去医院我就走了,没有报警,以后小孩如果有什么事,他们说是我的原因造成的,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02-26 13:28: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直接诉讼处理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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