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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转账备注为见面礼,分手后属于不当得利吗?应该返还吗?

婚姻家庭
2018-11-22 11:50:0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见面礼要看当时男方是如何跟您约定的,是否是赠与呢,或者数额不大,可以不用返还;如果是为了结婚给予您的,或者数额比较大,那么这个见面礼可以认定为彩礼,法律上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有: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您与男方未领取结婚证,男方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但是如果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这部分是不用返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拨打我的咨询电话,给您更详尽的解答。
  • 属于彩礼性质,如果没有登记结婚的话,是要返还给男方的。
  • 如果数额较小,一般是属于赠与,不需要返还的。
  • 你好,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可致电详询。
  • 你好,可以主张赠予,拒绝返还
  • 当然不属于了,而且你上面都写明了,是怎么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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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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