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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前,在外工作的有钱的舅舅资助他妹妹(我婆婆)在市区买了一套住房,当时婆婆委托在市区工作的大女儿大女婿全权办理购买房子事宜,当时房产证、土地证就做在了大女婿的名下。婆婆共四个女子,两儿两女,我老公最小,大哥常年在外工作生活,只有老公与婆婆一起生活。后来老公知道这事,与舅舅反映,在舅舅的督促下,大女婿才把房产证转到婆婆名下,但是土地证没过户,还是大女婿的名字。过了几年,我们的孩子长大了,要上学,婆婆同意把房产证转到我老公的名下,土地证依然没过户。这期间,大姐大姐夫就百般阻扰不让我们过户,说这房子是老妈的,兄弟姐妹四人都有份,后来,他们起草了一份协议,说明这房子等老妈百年之后是他们兄弟姐妹四人所有,我们也同意,就在上面签了字。今年5月,老公病逝,刚好那段时间婆婆在小女儿家休养,怕她承受不住,一直瞒着没告诉她。现在公安局催着要注销户口,请问,户口注销了,以后房产过户要户籍证明是不是只要提供死亡证明就可以?这房子改怎样继承?如果房子变卖,我女儿能分到多少比例?

继承
2019-03-09 12:19:0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9、其他有关文件。

    各地对上述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精简或不同要求!并基本免契税。
  •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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