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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合同中有若干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总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总承包要对指定分包商负责部分的工程质量进度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这个连带责任怎么解读? 2)如果由于指定分包商责任导致的工期拖期违约赔偿金,总承包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怎么解释?它的界限在哪里? 4)如果合同还规定这些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由业主直接付款,而不是按照行行业惯例由总承包付款,那么这些指定分包商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感谢您的解答!

建筑工程
2019-05-06 11:01:4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1)这个连带责任按总承包和分包商合理约定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2)这种情况按前面双方协商签订的承兑合同具体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责任;3)连带责任也要在合理范围内,双方自愿、平等签订,具体条款怎么约定怎么承担;4)分包商有独立请求权民事主体。
  • 首先,工程承包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的相关规定,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 若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是一定要负责的,具体是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则视情况而定。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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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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