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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月25号在学校超市买的辣条(一大包里装的都是一个个小包辣条)吃的时候发现里边长霉了,我还吃拉肚子了,拉肚子两天,我打厂家的电话,他们把责任推给超市就直接挂我的电话,我就去打了食品药品监督局,他们也没调查出个结果,监督局的人联系我跟我说,也只能赔偿了,昨天我们这的代理打我电话想把这事不了了之,我跟他说赔偿的事他也拐开话题,说要请我吃饭啥的,我也不想见他们,

其它综合
2019-03-08 16:30: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保存原始证据,按照法定数额要求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起诉处理。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