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村民组一块山林的承包纠纷:这块山林是我们村民组的集体资产,在第一轮承包的时候承包给了我村民组的一个成员,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到1998年合同到期,承包金为2000元。在1997年的时候由于原承包者搬迁至城里居住,就把这块山林转包给了另外一个人,但是这个人不是我们村民组的。后承包者在合同到期后,后承包者已将山上林木私自砍伐完毕,但是拒不交,理由是他的砍伐不是国家给审批的,所以继续霸占这块山林至今,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村民该怎么办?有没有权利强行收回重新发包?如果没有权利这么做,我们村民应该怎样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8-06 10:19: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但同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限定在本村村民使用,作为依法审批给村民个人建房、村办企业和农业生产等,村民个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包一般用于农业生产(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综上所述:自然人能持有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土地买卖是违法行为,存在违法风险且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目前存在个人私下买卖土地行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引发争议,法院裁定为:无效合同。
  •  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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