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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作时的公司欠薪,终审胜诉,2014年的判决,数额2万,申请过强制执行,因无财产线索,没下文。 判决后,2014年该公司改名,法定代表人A更换为法定代表人B,2018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法定代表人A,目前在深圳新开了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上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B,目前不清楚在哪,可能上了失信名单(有同名,不确定是否本人)。 问题:我目前人在上海。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能让对方上失信名单。如果可以,具体是A、B中的哪1人,还是2人同时?我应该准备什么材料(财产线索没有,A新开的公司不知道算不算证据)?该去哪个地方的哪个地点进行上述操作?

债权债务
2019-07-08 20:04:4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执行法官反馈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 您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都可认定。但需要注意,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可以再申诉一次,主要看法院那边受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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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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