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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通过中介租了房屋,房屋满一年到期后,和按房东要求退房,交房。可是我搬出以后,房东说少了一个电视柜让我们赔,我入住时并没有电视柜,房东让我们找合同证明入住时没有电视柜,我们找到合同,合同里并无物品清单,要求房东提供合同或证据证明我们确实遗失了电视柜,房东不搭理也不退还押金,协商无果,改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9-05-08 20:33:5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一般按合同约定执行,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
    追问:房东人不在本地,我只有她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不知其外地住所,我找不到她人的情况,也可以起诉吗?
  •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你所说的属于你拥有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你好,建议起诉至法院。
    追问:房东人不在本地,我只有她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不知其外地住所,我找不到她人的情况,也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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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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