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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安,2010年1月1日入职(月工资2500元)。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外出打水途中摔倒就医,被告蓝鸟公司了解情况后便根据医院的诊断意见给予了十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5月22日做出了“**工伤致残程度未达级,根据伤情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结论,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应至此结束。相应地,被告南京**公司也已向原告共支付了十个月(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也都承认都到了。但原告认为自己的伤势可能能够构成伤残,因此原告在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行申请再次鉴定(费用800元整),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仍为“工伤致残程度未达级”,后原告又自行委托了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用2000元整)重新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程度未达级,但腰椎间盘突出与工伤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原告停工留薪期满后,原告表示自己因工伤致使腰椎间盘突出无法工作需要病休,并向保安队长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先后5张诊断证明书(被告反映其专程到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院了解情况。据医院反映:印象里有这么一名患者,每次来径直要求医生开长达1个月的病假条,医生如不按其要求出具病假条,他就和医生吵闹,扰乱医院就诊秩序,出于无奈,医院才给其出具病休的诊断证明书)。被告多次书面通知原告应返岗上班并通过EMS送达原告本人,告知其请假应依照公司的《假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将会按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处理。原告一直未去单位上班,被告也没有发放任何工资给原告。 2014年11月,原告田良主动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辞职报告,被告予以批准。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5个月的病假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用共2800元整。

劳动纠纷
2018-11-14 09:56: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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