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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8.15在一家培训机构入职,无社保,签了固定期限合同,写了离职要提前三个月否则要扣一千块钱,不过我拿的是试用期的工资,我是来应聘数学老师的,机构十分缺人要我兼带作文课,因我没有教作文的经验于是让我跟着一个老教师听课,平时指点我。因工作压力太大以及老板苛刻,本人于九月二十提出离职,10.8正式离职,到今日为止只收到9.15发的七百元工资,老板说给我培训了,培训费要两千,期间我弄丢了一个工作手机,一个用了几年的三星手机,老板索要1500,最后算下来只同意再给我七百

合同纠纷
2019-04-01 12:09:3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 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离职后公司扣你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取决于你在入职后接受的培训的性质:
    如果入职时接受过公司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培训,则会在劳动合同中,或专门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即需要设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履行完毕前离开公司,需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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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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