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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关于如何维护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较为复杂的兼涉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难题请教,请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我曾经是一公司的职工,后来公司效益不好,绝大部分员工都离开另谋出路,我也出来了。在公司工作期间,1997年全公司的员工包括经理叶某一起合伙建房,并签订了以下《合伙建房协议》并经公证,为了叙述和理解的方便,我干脆把整个协议内容照抄如下: 合伙建房协议 合伙人在甲市面临公园路,占地面积计1273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12平方米,新建商业、办公、住宅一体的综合七层楼,一层为门市,二层为营业厅,三层为办公用房,四至七层为住宅,建筑面积一至七层共3200平方米。经合伙人多次商议一致同意,特订如下条款: 一、综合楼联建办法与分配: (1)一至三层:由叶某(注:经理)独建; (2)四至七层建筑面积1752平方米住宅由陈某等十六户(注:包括叶某)合建; (3)从一至三楼建筑造价由叶某承付; (4)土地购买费,由叶某等十六户按建筑面积分摊,楼后余坪归叶某交纳; (5)四至七层建筑造价由陈某等十六户承付; (6)水、电贴费,屋外水管道、电线路架接、水电安装由叶某和陈某等十六户分摊。 二、住宅层次分配与价格 (1)住宅建筑结算造价,暂订为340元/平方米,城建和城管等各种费用按120元/平方米,每户按实际每平方米造价交纳(平均价)。 三、大楼分配如下: (1)一至三层建筑面积共1477平方米、屋后余坪归叶某所有。 (2)四至七层住宅由北至南分配:(名单略)。 四、合伙人应根据建筑造价预交50%,其余按进度付款,如不按进度付款,在竣工后才付款,则按月息150元/10000元计息。 五、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由合伙人各自承担。 六、房子由开发区设计室设计,结构为一至三层框架结构,四至七层砖混结构,室内、外结构装饰、水电安装按设计要求。 七、因住宅未承担以下费用,则由门市、营业厅、办公用房主叶某承付建房聘用管理人员工资、招待费、设计费、质监费、测桩费,底层通道公用。 八、住宅各住户转租、转卖应先交纳建筑过程中未分担费用给承付人。 以上协议合伙人签字盖章生效,各执一份,并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略)。日期:(略) 该房子1997年起建,1998年竣工交付使用,我付清房款后取得了市产权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至今。但时隔数年至今日,我都没有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十几户也如此,因为当时听说是发的一个总的没有分割到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经理叶某手中,因以前都在公司上班,也没想那么多,没有去办理分割,也不知到底那个总证上注明的使用权人是谁,是怎么回事。现在不同了,我们意识到了没有土地证不行,必须有两证才可抵押和转让等,于是都想去叶某处拿那个总证去土地部门办理分割。但叶某始终不肯拿证出来,说我们没有交土地购买费。我们认为土地购买费已按合伙协议分摊,已包含在当初缴的房款之中,我们本来是有土地使用权的,是不是叶某从中做了手脚,把总证变更成自己一个人的土地证了呢?于是我找到土地局,果然不出所料,现在的所谓总证上的权利人一栏只有叶某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他将大家的权利侵占了。我到有关部门复印了一些资料,其中《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建设用地单位(户主)”一栏和土地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我已想办法取得该卡复印件,并要档案员盖上了土地局的公章加以证明)上“土地使用者”一栏均写的是“叶某等16人”(未写明具体其他人的名字,但有合伙协议佐证就是该16人),土地来源是“划拨”,另还有一份叶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以126000元/亩的价格购得这块地的合同。记得那天我去区土地局地籍科借阅该宗地的地籍档案时,该档案员自己翻看了一下档案对我说“里面有矛盾,叶某在其中一定做了手脚”,并说先不能拿给我看,得请示一下科长再说,叫我第二天去看。但第二天上午我又去借阅时,她又说已请示了科长,没有问题,土地证上使用权人一栏只有叶某一个人的名字,也没有注明“叶某等16人”字样,所以我不能借阅“别人”的地籍档案。我以土地法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为由坚持,但也没办法,最终没有看到里面的详细资料。叶某这人从商十几年一贯擅长以行贿的手段打通关系,也有作假帐偷税的行为,我们在公司上班时都很清楚,因此我怀疑叶某是打通区土地局某些人的关系,将土地登记资料进行了更改,将本属大家的权利占为己有了。现在我们向叶某提出分割土地证到户,他则大言不惭地要求我们交土地购买费,否则不办。 以上是基本情况,现我有以下三个具体问题,想请教: 1、我早已于1998年取得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核发这个证之前应对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进行审核,然后才予发《房屋所有权证》。现在我既然取得《所有权证》,这是否能作为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的证据?合伙建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照究竟遵循一个怎样的先后程序,我目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的复印件,上注明建设单位和权利人是“叶某等16人”,即合伙建房协议中16个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能作为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的证据?在叶某系已打通区土地局关系将土地权属占为己有,现在的土地证上只有叶某一人的名字的情况下,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可以打行政官司确认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吗? 2、如不考虑打行政官司,单就我们与叶某之间的《合伙建房协议》来说,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然只写叶某一人的名字,他硬要我们交纳土地购买费才肯办理土地证的分割。《合伙建房协议》第一条第(4)款已写明“土地购买费按建筑面积分摊”,而且我们后来向叶某(实际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交清了房款(但没有列明细说明由哪些部分组成,实际交款数额没有协议规定的那么多,但这是后来叶某按实际支出规定的数额,考虑到了楼层差率、面积,15个合伙人均可作证,这几年来叶某也一直未就房款之事提什么要求)。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没有义务再交纳什么“土地购买费”给叶某吗?即使没办法只有妥协的情况下,这个所谓的“土地购买费”应该怎么计算呢?我认为要算也只能按面积分摊,而且要考虑到楼层差率(因为底层为临街店面、二三层是商业用房,都是叶某一人独有,价值高理应多摊土地购买费),价格的话也应该以叶某当时签订购地合同时实际花去的单价即126000元/亩的价格,而不能以数年后的今天已升值的土地现价为基数来分摊土地购买费(因合伙建房协议第一条第(4)款已写明“土地购买费按建筑面积分摊”,妥协的话只能认为当时没有分摊而已,再说在我们取得房产证之前叶某本应依法先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即使叶某是房地产开发商也是他的责任,最多算点利息给叶某)。请问我这种考虑对吗? 3、 《合伙建房协议》第七条“因住宅未承担以下费用,则由门市、营业厅、办公用房主叶某承付建房聘用管理人员工资、招待费、设计费、质监费、测桩费,底层通道公用。”和第八条“住宅各住户转租、转卖应先交纳建筑过程中未分担费用给承付人。” 我总觉得是叶某当初起草合同时特意对我们的一种潜在的约束,请问所谓的设计费、质监费、测桩费是否有法定的计算标准?到底是多少呢? 如得回复,不胜感激!!!

房产纠纷
2006-09-01 23:19: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同你理解,16户均有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仅仅登记在一人名下,显然错误.建议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 谢谢两位律师的指教!请问如提起行政诉讼,是以区土地局为被告还是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以一级政府的名义颁发的)?另,在有关权属登记资料已经被叶某打通关系被修改变更的情况下,我想,如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这方面的专门管理机关,业务熟悉,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很容易再次自行变更、杜撰和完善有关资料,到时可能照样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自我证明。这样的话,我有胜诉的可能吗?
  • 上海魏增明律师,您好!谢谢指导!
    还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请问如提起行政诉讼,是以区土地局为被告还是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以一级政府的名义颁发的)?另,在有关权属登记资料已经被叶某打通关系被修改变更的情况下,我想,如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这方面的专门管理机关,业务熟悉,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很容易再次自行变更、杜撰和完善有关资料,到时可能照样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自我证明。这样的话,我有胜诉的可能吗?
  • 孙律师: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在“找法网”中咨询的“如何维护我的国有土使用权权”问题作出的专业解答!现我还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请问如提起行政诉讼,是以区土地局为被告还是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以一级政府的名义颁发的)?另,在有关权属登记资料已经被叶某打通关系被修改变更的情况下,我想,如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这方面的专门管理机关,业务熟悉,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很容易再次自行变更、杜撰和完善有关资料,到时可能照样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自我证明。这样的话,我有胜诉的可能吗? 谢谢!
  •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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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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