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转发的通知》(冀高法1998第43号)同时废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万元不满六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盗窃的;
②携带凶器盗窃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本条第1款第(2)项中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