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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李某,男,在某市场经销茶叶。因为争揽顾客,李某多次与同市场经销茶叶的王某发生争执。2008年6月某日,李某、王某又发生争吵,被他人劝开。王某觉得李某欺人太甚,找到朋友林某准备去教训教训李某。二人进入李某经营茶叶的店铺内,林某站在门口,王某走到李某跟前,拿起地上的凳子照李某的头部打去。李某急忙躲闪并向外跑,同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站在门口的林某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林某系重伤。 控方(正方):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反方):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请问正方的辩词怎么写

劳动纠纷
2018-11-11 20:11: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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