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好,我想咨询一下。在我11岁的时候,我妈妈带着我和一个叔叔一起生活,那时他们没有办理结婚证,当时我和他没有办继女证,后来我妈妈去世了,我也参加工作了,一直到现在我在生活上都在照顾他,他有退休金的,虽然我没有给他生活费,但他生病住院也是我照顾他。 现在他82岁了,今年中风偏瘫了,一直卧床,只有我一个人照顾他,他的亲戚多年来一直对他不闻不问,没有照顾过他,2012年的时候他立过遗嘱给我,要把他的财产在他百年归老后都留给我,当时也在公证处做过公证了,但当时因为他的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没有办法过户给我。 现在他82岁了,今年中风偏瘫,一直卧床,他没有结过婚,没有子女, 是孤寡老人,退休金一个月三千多,我去居委会帮他办理五保户,想送他进敬老院。但居委会的人说他立过遗嘱给我,我和他就有赡养关系,不能办五保户,说我要负责他以后的生老病死,说我如果不管他就是犯法了,我想问问这样的情况下,我和他存在赡养关系吗?

刑事行政
2019-03-16 11:26:2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小时候受他抚养,他年老时对他有赡养的义务。
    追问:我现在一个人无法照顾他,想把他办五保户送敬老院,我愿意把他的财产都交给政府,但居委会的人说办不了,请问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吗?
    解答:你小时候受他抚养,你对他有赡养的义务,就算他没有任何财产,你都应尽抚养义务。
  •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 应该先看去世的人生前有无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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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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