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护理条件单位不护理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是指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伤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是否需要护理,一般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单位核准。工伤职工与单位就是否需要护理存在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