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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房子,死后房改房由A女儿支付买入,名字写了母亲。母亲生前亲笔立下遗嘱,说明房子由A出资买入,仅A一家赡养母亲,料理父亲身后事,所以母亲去世后由A一人继承房子,其他子女BCDE无权干涉和继承。这份遗嘱做了公证。五年前母亲也去世,A拿着遗嘱和公证书去房管局过户,对方告知生前遗嘱还需要死后再公证一次,证明仅有这一份遗嘱,所以还需要所有子女到齐签字放弃,并且同意由A一人继承。五年来其他子女都不愿意签字,要求房子由五个子女均分。A一家支付其他四家。问: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该不该支付?还是应该由A继承所有。

继承
2018-11-08 2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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