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去车贷公司贷了款,抵押了车辆登记证书,然后又通过私自去车管所把车辆登记证书补出来,最后把车辆卖掉,这种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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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傻的啊,那他的登记证书有什么用,他当然可以挂失补办。既然是抵押就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而不是收他的登记证书。他犯什么法,只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而已。主要怪你们自己。不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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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辆为抵押标的,应当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担保法》的规定,不过法律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物权法》出台后,对抵押担保采取了更自由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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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必须想抵押登记,才能合法有效。质押无论是否登记都是无效的,因为车辆不属于动产,所以在第三人申请法院查封在后,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处理进行拍卖。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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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后,抵押车辆不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随着立法鼓励自由交易,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趋势,《物权法》第15条等都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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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