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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实习,在校外企业意外死亡,家属如何诉求

婚姻家庭
2019-08-25 00:41: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学校和企业主张赔偿。。。。。。
  • 既然是去法院办理离婚,那么肯定是诉讼离婚了,诉讼离婚可以去外地法院立案,但是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1、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b、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c、被劳动教养;d、被监禁。
    2、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意外工伤,导致死亡怎么赔偿:应当按照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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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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