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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预审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按照自己公司条件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建筑工程
2019-03-04 16:22:1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可以进行投诉的,希望能帮到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串通投标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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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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