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A做为GP注册进入另外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那么这个作为gp的有限合伙企业A里的有限合伙人将承担B企业的什么责任?无限还是有限?
-
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A是B的股东吗 可以加我微信yufei-jiao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简单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那就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来继续偿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同上,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一样,承担有限责任。
-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企业有较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替补性的”责任。
-
GP在合伙企业中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A对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的有限合伙人对A承担有限责任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