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5、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6、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7、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