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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是从常州坐高铁到郑州东站 但是如果到我家还需要坐长途大巴 (我家在周口郸城县)我当时打算在携程上购票(携程显示时间到我家需要三个小时)我在购票之前 有个人问我到哪里 我说到周口市 郸城县 他说 他们有车到郸城县 就让我买票 说要98一张 我说 我在携程上看的才要78 那个人就说 携程上走的低速 他们走的高速 我还问了一下 大概需要多少时间能到家 他说两个半小时 我当时想 贵点就贵点吧 能早点到家就好 结果那辆车行驶了三个半小时还没到 刚刚到了我们隔壁县(淮阳)说所有人在那里下车 我就问 当时不是说要到郸城的吗 现在怎么又不到了 然后他们就退给了我十块钱 把我赶下了车 我想说的是 不是钱多少的问题 你们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 不到就是不到 干嘛不能到还要说能到 而且时间还差了那么多

损害赔偿
2019-02-02 00:12:4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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