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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二人,各百分之五十股份,我想解散公司,法定人不配合,也不清算,我该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
2019-05-22 18:08:0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不再回复
  • 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过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法院解散公司。因此,股东占百分之三十股份,在公司运营良好的情况下,无权解散公司。
  • 解散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请求组织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无论那种方式解散,占表决权25%的股东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议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无权决定解散事宜。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情形,其余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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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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