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之前在一家企业做办公室主任,也兼任出纳会计的工作,公司的一些出账从我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出(包括公司原老板从公司用钱,从公司账户打款到我账户,再从我个人账户到原老板账户),现在公司将这些都挂到我个人欠款,我已经从这家公司辞职,且跟原公司在劳动仲裁(拖欠近三个月工资,且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现在大股东已换,原大股东就是我以上称呼的原老板在公司已经没有股份,但是公司账面上欠原老板很多钱。请问,1.仲裁中公司律师要求我还清公司欠款后,公司才会执行仲裁结果合理吗?(现仲裁还没有结果,这是在之前二次开庭中对方律师提出的)2.若后期公司要求我偿还公司欠款,我该如何处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该如何避免或者如何搜集证据从此事中脱身?

公司企业
2019-04-01 08:15: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须证明款项的实际使用人。
    追问:可以证明的,之前所有的转账记录全部都有,款项大部分都是转入原老板账户,其他的款项也是用于公司一些没有从公司账户的事宜,这些也都有证明人,当时有老板签字的凭证,原老板签字的凭证现在我手上没有,这些资料可以吗?
  •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一般设在劳动局内)举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先行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开庭的现场与法庭开庭相类似,具体由仲裁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