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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在今年的5月20号我朋友拿我的身份证,我以股东他以法人身份注册了一家注册资金300万的养殖场,他占99%我占1%的股份,而公司的所有经营全是他一手负责,如果我不撤出我的股东身份,对我会有什么危害?万一他以公司贷款不还钱,会找我还款吗?

合同纠纷
2019-05-24 03:18:1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会的,股东在认缴的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来电详聊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注册资本缴清前的股权转让,是可以的。
    1.《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发》所明文禁止。
    2.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同时也是股东义务的转让。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
    3.从实务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具体情况具体,例如,注册公司之后股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股权转让满足的条件:
    (1)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对该出资并无购买意图;
    (3)公司股东会对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作出同意的决议。
  • 对你有影响的,可能会成为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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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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