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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7年6月入伙了一个合伙企业A,A企业是B企业的股东之一,本人是B企业的员工,现在想从B企业离职,想拿回投资在A企业中的钱。 A企业的合伙人每人都有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关于退伙的规定是:1、合伙人从B企业离职,可将股分转让给B企业的其他同事,如无人接收,则执行合伙人必须接收(执行合伙人是B企业老板的妻子),执行合伙人同时须给年化8%的收益;2、投资3年后合伙人自由退出,由B企业接收股分,同时须给年化8%的收益。另有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规定B企业老板作为担保人要无条件回购A企业合伙人的股分。 A企业所有合伙人都是支付的贷币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相应资金数额给A企业,工商局也进行了备案,在网上可查到A企业所有合伙人作为B企业股东的信息。 现在,有B企业的同事本月(2018年10月)已办理离职手续,但B企业的老板说在A企业的钱暂时退不了,他也没办法,让同事等三年后从A企业退伙再说。 本人想离职,如若通过诉讼拿回相应投资资金,请问该怎么办理?

刑事案件
2018-11-02 1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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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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